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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促進青年創業國際交流補助要點
2020-02-10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促進青年創業國際交流補助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青年參與創業或新創事業有關之國際事務,增加國際交流,以串聯全球資源,並強化本市青年創業及新創事業國際化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本市青年,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設籍本市之人。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參加與青年創業或新創事業相關之國際性比賽、公共展演、大型會議或國外及大陸地區出訪(以下簡稱交流活動)之本市青年及隨同指導老師。 交流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與國家達三國以上。
(二)由官方或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辦理。
(三)於中華民國舉辦者,外國或大陸地區青年參與人數比例應達總參與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一項所稱之大型會議,參與總人數應達一百人以上,且非屬純學術研究性質。 第一項所稱之國外及大陸地區出訪,指接受外國或大陸地區官方或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邀請,前往外國或大陸地區參訪之行程。
四、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於交流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青年參與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補助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五) 。
(四)補助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六)。
(五)受邀或參與交流活動之證明資料。
(六)補助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或代為辦理者之立案或登記證明及章程影本(大專院校免附)。
(七)補助經費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前項申請得由依法立案本市之人民團體(除政治團體外)、財團法人、 本市各高中職、大專院校代為辦理。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要點補助之金額、次數及項目如下:
(一) 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但代為辦理單位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自籌經費達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次數:同一補助對象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以二案為上限。
(三) 補助項目:詳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之項目(格式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簽奉核准者,本局得衡酌實際狀況增加補助金額及次數,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青年參與交流活動之比例過半。
(二)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
(三)其他特殊事由。
六、 申請補助經費未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由本局審查。但申請補助經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案件性質特殊者,本局受理後應提送高雄市青年國際交流補助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補助金額之審查,應參酌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點及活動時間等因素為之。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審查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其他內容請參見
71360_補助要點.pdf; 71360_補助要點.docx; 71360_申請表.odt;
二、 本要點所稱之本市青年,指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設籍本市之人。
三、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參加與青年創業或新創事業相關之國際性比賽、公共展演、大型會議或國外及大陸地區出訪(以下簡稱交流活動)之本市青年及隨同指導老師。 交流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與國家達三國以上。
(二)由官方或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辦理。
(三)於中華民國舉辦者,外國或大陸地區青年參與人數比例應達總參與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一項所稱之大型會議,參與總人數應達一百人以上,且非屬純學術研究性質。 第一項所稱之國外及大陸地區出訪,指接受外國或大陸地區官方或官方許可之民間組織邀請,前往外國或大陸地區參訪之行程。
四、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於交流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青年參與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補助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五) 。
(四)補助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六)。
(五)受邀或參與交流活動之證明資料。
(六)補助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或代為辦理者之立案或登記證明及章程影本(大專院校免附)。
(七)補助經費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前項申請得由依法立案本市之人民團體(除政治團體外)、財團法人、 本市各高中職、大專院校代為辦理。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要點補助之金額、次數及項目如下:
(一) 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但代為辦理單位為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且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自籌經費達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次數:同一補助對象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以二案為上限。
(三) 補助項目:詳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之項目(格式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簽奉核准者,本局得衡酌實際狀況增加補助金額及次數,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青年參與交流活動之比例過半。
(二)申請案件具公益性質。
(三)其他特殊事由。
六、 申請補助經費未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由本局審查。但申請補助經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或案件性質特殊者,本局受理後應提送高雄市青年國際交流補助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補助金額之審查,應參酌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活動地點及活動時間等因素為之。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 第一項審查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另定之。
其他內容請參見
71360_補助要點.pdf; 71360_補助要點.docx; 71360_申請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