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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疑義之補充說明
2025-09-02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疑義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師生。
說明:
一、依教育部於114年8月25日臺教高通字第114008822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人體研究法第2條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並維護其生命及身體健康,教育部補充說明「學校護理人員受託協助校內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之適法性」。
三、人體研究所需之血液,其取得方式之一,為自人體靜脈或動脈抽取;而採集靜脈或動脈血液(以下簡稱抽血),係醫事專業技術,應由接受相關抽血訓練,且具有效期間執業執照之醫事專業人員為之,尚不因抽血係為診斷、治療或人體研究而有不同。觀諸醫事檢驗師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所定各該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範圍,與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護理師、護士或醫師均受過抽血之相關訓練,從而得從事抽血者,即應由上開醫事人員為之,始能保障接受抽血者之生命及身體健康,並符法制。
四、檢附來文供參。